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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珠婷与被告于雷离婚纠纷

原告:李珠婷,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16栋3单元7层42号。
委托代理人:包海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雷,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鞍山市新中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16栋3单元7层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珠婷诉被告于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珠婷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珠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珠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