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海与毛文兰为离婚纠纷
原告丁龙海,男,生于1940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毛文兰,女,生于1947年4月19日,汉族。
原告丁龙海与被告毛文兰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龙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文兰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龙海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9月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79年10月生育女儿取名丁×,后来不幸夭折。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感情一般,2009年7月7被告毛文兰将家中共同存款30余万元席卷一空,不辞而别,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法庭依法调查了被告毛文兰的嫂子×××,其证实被告毛文兰与前夫离婚后与原告丁龙海结婚。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法庭调查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婚姻感情状况,均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龙海与被告毛文兰于197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
2005年9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1979年10月生育女儿取名丁×,后不幸夭折。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7月7日,被告毛文兰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被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其六十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原告丁龙海与被告毛文兰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淡薄,特别是被告毛文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丁龙海请求离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丁龙海与被告毛文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丁龙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