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世勇与被告杜文华离婚纠纷
原告:路世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人民防控办公室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343栋1单元5层8号。
被告:杜文华,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鞍连物资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营街6甲1单元2号。
原告路世勇因与被告杜文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
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世勇,被告杜文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并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近两年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分居已达一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我们夫妻之间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驳回原告路世勇要求与被告杜文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世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