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彩玲诉李鸣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彩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37号楼3单元31号。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鸣,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37号楼3单元31号。
原告朱彩玲诉被告李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彩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告李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底相识并恋爱,199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鑫源。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不务正业,对整个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稍有不从,被告就拳打脚踢,2006年11月19日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的耳膜穿孔,2007年7月,被告把原告手指打伤导致至今原告不能从事重力劳动,连拿笔都有困难,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一次次原谅了被告,然而这几年,被告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原告为此已伤透了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鑫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200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 000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现在孩子太小,马上升中学,压力也较大;另外,关于原告所说我在银行有30万元存款的事情,此笔存款并不是我本人的,是父母的拆迁房赔偿款,是我父亲委托我办理的投资理财产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彩玲与被告李鸣1993年底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鑫源。现原告以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不务正业,对整个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发生争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不准原告朱彩玲与被告李鸣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彩玲负担,余款150元,退回原告朱彩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