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英与被上诉人高军离婚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海英。
委托代理人薛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军。
上诉人薛海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海英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海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薛海英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上诉人薛海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