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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广民与张旭离婚纠纷

原告杜广民,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商水县舒庄乡杜谭行政村4组。
被告张旭,女,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商水县舒庄乡杜谭行政村4组。(娘家住驻马店上蔡县小岳乡双河村)。
原告杜广民因与被告张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水县舒庄乡民政所证明一份;2、被告张旭的户口本复印件,以此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
被告张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3年12月在商水县舒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年11月9日生一女取名杜娟,1998年1月14日生次子取名杜帅威,2002年5月4日生小女取名杜紫薇。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三个子女,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广民与被告张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