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验兵与被告卫红艳离婚纠纷
原告杨验兵,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
被告卫红艳,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
原告杨验兵因与被告卫红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8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验兵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从2002年开始在外打工,经常不回家,2007年经其劝说回家生活,2008年4月留书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杨江涛由其抚养。
被告卫红艳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记结婚。2、(2009)济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因感情不和,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3、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子杨江涛于200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及有效证据,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江涛。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从2002年开始在外打工,经常不回家,2007年经原告劝说回家生活,但2008年4月被告留书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杨验兵与被告卫红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