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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英诉被告任刘杰离婚纠纷

原告张喜英,女,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刘杰,又名任永杰,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

原告张喜英诉被告任刘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刘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喜英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1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叫任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得知被告大男子汉主义思想严重,脾气暴躁,且有赌博酗酒恶习,被告因赌博将家中的财产全都卖光,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春节前,被告再次打原告,原告到南丰法庭提起离婚,被告发誓痛改前非,没有离成婚。被告回去后不思悔改,一意孤行,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去年10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又将家中的房屋卖于他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婚生女任美玲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任刘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1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叫任xx。婚后,被告因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2008年春节前,被告再次打原告,原被告一起到南丰法庭离婚,后被告发誓痛改前非,离婚未果。被告回去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再次发生纠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应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起离婚,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任美玲,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喜英与被告任刘杰离婚;

婚生女任xx由原告张喜英抚养,抚养费用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刘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