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建诉白培培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水建。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
被告白培培。
原告张水建诉被告白培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水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培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05年在一起同居,于2006年5月9日生育长女张梦园,2007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张志豪,在2009年4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因生气被告于2008年5月份外出。至今未向原告联系过。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白培培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水建与被告白培培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2005年10月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9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张梦园,2007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张志豪,现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生因性格不和及家庭因素,被告白培培经常外出,在2008年5月份,因原、被告二人生气,被告再次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白培培因与原告张水建性格不和,在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开原告及子女,现已有两年有余,双方长期未共同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白培培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外出现无音讯,无法实际抚养子女及支付相应子女抚养费,婚生子女均应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及其子女可适时就抚养费及抚养权另行提起诉讼进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水建与被告白培培离婚。
二、婚生女张梦园(生于2006年5月9日),婚生子张志豪(生于2007年9月16日)均由原告张水建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