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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巧云诉万法庭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安巧云,女,1987年11月生。
被告万法庭,男,1985年3月生。
原告安巧云诉被告万法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巧云、被告万法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巧云诉称,我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我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万强强由我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我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
被告万法庭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恩爱,几乎没有生过气,更没有打过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月3日相识订婚,2008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农历10月15日婚生一子万强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偶为家务琐事生气。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在被告家个人财产有1套五组合柜、1台洗衣机、3条棉被、6条太空被、4条床单。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有责任提供关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未提供,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安巧云要求与被告万法庭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巧云要求与被告万法庭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巧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