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卿诉薛新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田卿,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虽党,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
被告薛新华,男,汉族,1951年10月26日生。
原告田卿诉被告薛新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虽党、被告薛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8年11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始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07年1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薛新华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并没有分居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原告的前夫因病去世,与前夫生育有二个子女,长子"张超"生于1982年农历11月24日,"次子张璞"生于1985年农历3月3日。1998年上半年,被告前妻因故死亡,被告与前妻生育三个子女,长女"薛云丽"25岁时因故死亡,长子"薛世杰"现年31岁,次子"薛二杰"今年28岁。原、被告19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2008年农历9月29日,原、被告前往田卿亲戚家返回途中被告被车撞伤。住院期间,原告曾在医院给予护理至被告出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且结婚时间长达十多年,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本院出示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要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