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婚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彩礼吗?
【案情简介】
原告麦某(男)与被告何某(女)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8日协议离婚。
2014年11月,被告向东莞市JD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复式房产,价格360万元,首期款100万元,其中原告在2014年11月向东莞市JD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房屋首期款31万元。
双方离婚后又交往了一段时间,在该期间内因被告购房原告才支付了31万元款项,该款项原告认为是作为彩礼支付的。
现双方无法复婚,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1万元购房款。
被告在庭审时辩称,一、原告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31万元并不是其支付的彩礼。首先接收彩礼的主体不适格,房地产公司不可能作为婚约的缔结方和彩礼的接收方。其次,原告向房地产公司转款行为是对被告的赠予,原因是双方在2013年9月29日结婚,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购买了房产用于和被告婚后及共同生活使用。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和打网络游戏的女人暧昧不清,并和其他女人多次出轨,对被告态度大变,被告无法容忍原告的转变和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在结婚后第100天和原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没有自己的住房,一直在租房生活,原告出于愧疚,在2014年得知被告在东莞打算买房,主动提出要帮助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作为补偿,所以原告才会直接将钱转给房地产公司,该款项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予,并不是所谓的彩礼。二、原告是深圳本地人,拥有多栋农民厂房收租,虽无固定工作但收入丰厚,家庭富裕。2013年为了与答辩人结婚,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以306万元购买房产,2016年3月24日将该房产转让,转让价格500多万元,该套房产带给他的纯收益达到200多万元,这也是原告向被告赠予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在一段感情中被骗受伤,财产和人身都受到巨大损失,原告曾经还对被告大打出手,导致被告鼻骨骨裂,手机被毁,被告两次向派出所报案求助,均有记录,考虑到感情已无,无需再翻陈年旧账,故没有提交派出所报案记录,陈述以上情况只是希望法庭能清楚二人感情过程,赠予的缘由,最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8日协议离婚,原告在2014年11月因被告购房支付购房款31万元,此时距双方离婚已经十个月有余,虽然被告称是原告出于离婚愧疚而对被告的一种补偿,但被告该答辩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该款项应是双方离婚之后因再次交往并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准彩礼性质的一种支付,现双方已经分开,未能再次登记结婚,故被告应将该31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起诉主张被告返还3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麦某3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双方先前已经有过婚史,而离婚后再次交往,期间支付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彩礼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由于本案双方离婚后再次交往,原告是出于为结婚为目的而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故该款项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范畴,因双方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给付彩礼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成就后,彩礼才不予返还。所以,本案双方以复婚为目的的条件没有成就,故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