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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约定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很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打算和对方协商以改变离婚协议中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最常见的变更就是关于子女抚养费或者离婚财产补偿问题。然而,毕竟此前已经有一份备案过的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对其进行改变的话能有法律效力吗?对此,本离婚律师以今天接待的一位曾经的当事人的案子围栏做个说明。

这位当事人在6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需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不久前,对方突然提出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五千元。虽然他在当时不假思索地便答应了下来,但是事后很快就反悔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女方声称要起诉到法院。

对于上述纠纷,本婚姻律师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当事人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对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然而这种修改是要必须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裁判。具体到该案,女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要求,男方口头答应了下来。按理说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曾经就离婚问题达成过数份约定,且前后不一。则后达成的约定可以优先适用以解决双方的争议问题。本案中既然离婚协议发生了变更,男方就应该按照新的抚养费标准履行抚养义务。

然而,这只是理想状态或者说是理论上的说法。具体实践中,比如双方为此发生诉讼的话就未必如此了。这是因为,双方所达成的修改内容并未落实于纸面,而女方也拿不出任何证据,因为双方只是在电话中口头做了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女方诉至法院,而男方矢口否认新达成的约定时,法院将无法确定是否有新的协议,进而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虽然如此,毕竟现在距离当初协议离婚的时间已经过了六年,本律师认为女方仍然可以尝试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男方。而诉讼理由是孩子的实际需求已经发生变化,原有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持孩子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