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80]民民字第38号
发布日期:1980-9-3
执行日期:198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据反映,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索取计划生育押金,少则五、六十元,多则一、二百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结婚登记,是人民政府根据婚姻法来指导和监督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保障合法婚姻的一项重要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只须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认真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计划生育工作与结婚登记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是必要的。但采用索取大量押金的办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因此,请你们转知各地,切实注意防止和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对于已收押金的,应及早将押金退还本人。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