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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代理词(争夺小孩抚养权)

  一、关于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及2011年3月3日的盛某2起诉时的开庭笔录,均能够证明导致本次离婚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有婚外情。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盛某2的离婚起诉状陈述也明确了盛某2对乔某1没有感情。
       事实上当被告私会情人被原告发现时,被告不但没有悔改之意,还故意在家放火威胁原告。现在被告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迹象。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请求法院支持离婚。
       二、关于小孩抚养权问题
       自被告有外遇后,经常夜不归宿。近来更是夜夜不归。并且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不宜抚养孩子。如果孩子跟着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实际总资产达百万元以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均摊。
       三、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确定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在分配时恳请法官从照顾婚姻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酌情判决。
       被告自己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产(105平米,3000元/平米),一辆福特轿车,两家永信超市(大铺头店、义城店)。
       永信超市大铺头店 已经被盛某2转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