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案
2015年,孙某与冯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由于避孕措施不得当,冯某于同居一年后意外怀孕。冯某的意外怀孕使两人措手不及。冯某提出与孙某结婚,然而孙某以经济条件暂时不允许为由加以拒绝,并动员冯某去做人工流产。在孙某多次劝诱下,冯某只得流产。2016年6月,冯某再次怀孕,而孙某却再次动员冯某做人工流产,在被医院告知再次做人工流产有丧失生育能力危险之后,冯某旧事重提,又再次提出结婚,然而孙某又以各种理由搪塞。
冯某对孙某产生怀疑,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孙某在老家已有家庭,并已经有孩子。冯某跟孙某摊牌,敦促孙某迅速离婚,从而与自己结婚。孙某经仔细思索后,拒绝了冯某的要求,并威胁冯某,要求冯某立刻流掉孩子,否则即使生下小孩,自己也不承担抚养费。因对医生"再次做人工流产有丧失生育能力可能"的告诫心有余悸,冯某不敢再次做人工流产,在走投无路之下,冯某于2016年年底产下一子。由于需要照顾孩子,冯某不能外出工作,经济来源锐减,母子二人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为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冯某多次找到孙某协商,要求孙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孙某以冯某不听从自己意见流掉孩子为由加以拒绝。
2017年1月,冯某诉称:要求与孙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孙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孙某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判令孩子归冯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给冯某所生孩子生活费人民500元,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