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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案件情况
1.一审未认定徐某给付陆某贵重首饰和上门礼等款项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徐某提交的结婚视频和聊天记录,证明徐某在订婚及结婚期间给付陆某彩礼12000元(该金额双方都认可),贵重首饰价值3万元及上门礼2万元,且聊天记录中陆某对徐某给付的上述款项也是认可的,即双方办完结婚仪式后××××年××月××日,陆某向徐某发微信确认徐某在双方结婚期间花销达30万余元,然而在答辩时却声称没有收到贵重首饰及上门礼,明显是虚假陈述,应给予处罚。2.一审认定陆某不应返还款项是因为支付彩礼后未给徐某造成生活困难属认定事实错误。陆某在结婚前就已知道徐某给付给的彩礼、购买贵重首饰、上门礼及筹办婚礼的钱都是向亲戚借款而得,本来是双方在结婚后共同偿还的,但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离婚时也没有返还其所得彩礼和贵重首饰,这导致徐某至今无法偿还借款,徐某目前背负十几万的债务外出打工,整个家庭也在帮助徐某尽量去偿还借款,已经明显导致徐某生活困难了,而陆某却拿着原本就不属于她的钱,还起诉徐某要求支付结婚期间花费的3万元,明显通过损害徐某的利益而获利。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到离婚仅一个月左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太短,且几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办完结婚仪式陆某便回娘家居住,继而因对婚礼不满与徐某发生争吵,便已经准备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徐某与陆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且陆某在与徐某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双方婚约已缔结完成。现双方已协议离婚,徐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但提供的证据不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徐某和陆某于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徐某上诉主张其与陆某并未真正一起生活过,且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据此要求陆某返还彩礼款。经审查,徐某和陆某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陆某于离婚当日在医疗机构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徐某对此均予以认可,故对其认为双方并未真正一起生活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徐某虽上诉称其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徐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一审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