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案件情况:
魏某与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固镇县人民法院于民事判决书,并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黄某由黄某抚养。魏于2021年8固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黄某由魏抚养,因证据不足,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魏婷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黄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黄不同意魏以带回同住的方式对黄某进行探望,因黄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魏曾对黄某有伤害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黄某健康成长的行为的证据材料,故对黄不同意魏以将黄某带回自己住处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离婚后,黄某长期与黄同生活,适当增加魏与黄某的接触和相处,让黄某较为充分的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温暖,有利于黄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避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合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庭审中黄同意魏每周探望黄某一次,魏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将黄某接回家生活的时间较长,不利于黄某生活的稳定性且黄某年龄较小,频繁更换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在不影响黄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魏周可以到黄某居住地探望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魏将黄某从其住处接回魏处共同生活一段时间,黄应予以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在不影响黄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魏每周可以到黄某居住地探望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每年的寒假期间,原告魏可以将黄某从其住处接回魏处共同生活10天,每年的暑假期间,原告魏可以将黄某从其住处接回魏处共同生活15天,被告黄应予以协助;二、驳回原告魏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同时能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本案中,黄、魏离婚后,黄某跟随黄中校共同生活,魏适当行使探望权,可以增加母子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黄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黄某的健康成长。
黄上诉主张魏不履行照顾义务,存在严重伤害婚生子黄某的情况。经审查,黄中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魏存在故意伤害黄某或者严重疏于照顾致使黄某受伤的情形,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常理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黄上诉称因魏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所以不同意其行使探望权。抚养费的支付与否不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魏现已实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故黄该主张于法无据。另,黄已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且其是否表示同意魏探望,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