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产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吴某与闵某于2006年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自2014年6月因感情不和分居,闵某曾于2015年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吴某曾于2015年7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闵某共同申请了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E地块E7号住宅楼,并交纳了购房款,该房屋已经交房并由吴某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2016年,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吴某与闵某离婚;二、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E地块E7号住宅楼由吴某、闵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卧室由吴某居住使用,客厅由闵某居住使用,其余部分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因使用公共部分需合理通过对方自用部分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吴某、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如下:
一、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能就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分割等达成一致的,部分法院可将处理意见载入调解书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处理;如果不能载入调解书的,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笔录时,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记入笔录中,后续发生争议时可调取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调解笔录中没有记载,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的归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主张该房屋的使用权。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在尚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占有使用该房屋,可降低生活成本,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本案中,即采用了这种方式,使得房屋既没有空置,又实现了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