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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离婚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

陈瑜与周涛为了子女就学方便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在案外人叶娇的见证下又签订了《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内容为"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协议书》的内容为"因小儿子周小涛的入学问题,双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避免弄假成真,使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现订立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三、双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作废,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赔偿,并净身出户。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协议书》签订后周涛向陈瑜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陈瑜房屋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正。

双方离婚后未复婚,陈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屋补偿款230万元整偿还原告;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双方离婚后,陈瑜一直住在讼争房子里,房屋未进行过户,陈瑜以周涛的名义将该房屋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2、庭审过程中周涛表示愿意复婚,陈瑜表示不愿意复婚。3、双方均在庭审中认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小儿子周小涛的入学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一份为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为《协议书》。《协议书》中第四、五条对男女方的违约责任,均附加条件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该附加条款无效,因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因被告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房屋差价款转到女方指定的账户,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3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原、被告除本案讼争的房产外,还有其他夫妻共同房产,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判决:被告周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瑜房屋补偿款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涛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现有证据及周涛、陈瑜的陈述,双方系为了"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周涛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判认为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不当,予以纠正。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陈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后三个内要求复婚而周涛不愿复婚,且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双方均已违约。依《协议书》关于"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的约定,陈瑜亦无权要求周涛履行230万元欠条的偿还义务。

综上,上诉人周涛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X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陈瑜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解除婚姻关系,并私下约定待目的达到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假离婚"的目的多种多样,部分夫妻是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或贷款政策、部分夫妻是为了逃避债务、部分夫妻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假离婚"通常表现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互相以配偶名义相称,生活状态与离婚前并无二样。

案例中,陈瑜与周涛为了小儿子入学方便而办理的离婚登记属于典型的"假离婚",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后陈瑜亦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证据等认定了双方的"假离婚"行为。

二、"假离婚"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属于财产分割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法院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假离婚",因"假离婚"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中,陈瑜与周涛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小儿子周小涛的入学问题",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离婚后的生活状态等因素,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假离婚"的人身关系条款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条款,因"假离婚"而签订的人身关系条款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所以,法律中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人身关系即解除,非经再次结婚登记并不能自行恢复。

案例中,陈瑜与周涛于2014年8月1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8月15日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

四、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的风险极大,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去审查财产分割条款到底是"真"还是"假"。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认定夫妻之间具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以离婚协议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律师建议当事人做出"假离婚"决定时一定要慎重,避免弄假成真、人财两空。